各系:
经与经办银行协商,2022-2023学年在校生就读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现已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员工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由借款员工自付。
二、申请对象
全日制在校员工,2022年9月申请过贷款的22级员工如需继续贷款也在本次提交申请,毕业班员工因贷款下达前已经毕业离校,故本次不可申请。已在户籍所在地成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员工不再申请办理就读地国家助学贷款。
三、贷款金额及年限
1、借款金额:每人每年可借款最高总金额为12000元。
2、贷款期限:如无特殊情况统一写10年,下表可作参考。
贷款期限查询表(最短期限要填写到正常毕业时间两年以后)
员工所在年级  | 
   专业学制  | 
   贷款期限  | 
  
大一  | 
   五年制  | 
   ≦19年  | 
  
四年制  | 
   ≦18年  | 
  |
三年制  | 
   ≦17年  | 
  |
大二  | 
   五年制  | 
   ≦18年  | 
  
四年制  | 
   ≦17年  | 
  |
三年制  | 
   ≦16年  | 
  |
大三  | 
   五年制  | 
   ≦17年  | 
  
四年制  | 
   ≦16年  | 
  |
大四  | 
   五年制  | 
   ≦16年  | 
  
3、贷款员工在校期间出现转专业、降级等学籍异动情况,请及时携带身份证、员工证及公司教务处出具的学籍证明与经办银行联系,手机号码如有变动,也请及时联系银行修改,避免影响征信。(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城南支行,地址:公司西路177号客户经理室,联系电话88855657)如未及时办理将会造成首次还款日时间点提前至毕业前及产生逾期还款记录等不良后果,个人征信记录也将受到影响,请务必重视。
四、贷款申请所需材料及整理顺序
先在线上征信授权:①关注公众号“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②菜单栏“智金融”→③个人贷款→④征信授权(需准备本人身份证和本人任意银行卡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 
    2  | 
    具体填写规范详见附件2  | 
   
2  | 
    《K1体育员工信用助学贷款信息表》  | 
    2  | 
   |
3  | 
    《老员工品行说明书》  | 
    2  | 
   |
4  | 
    《家长还款承诺书》原件  | 
    1  | 
    原件上须由父母签字及指印  | 
   
5  | 
    《家长还款承诺书》复印件  | 
    1  | 
   |
6  | 
    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2  | 
    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 正反两面  | 
   
7  | 
    借款人员工证复印件  | 
    2  | 
   |
8  | 
    “老师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 
    2  | 
    见证人为辅导员最佳。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正反两面  | 
   
9  | 
    “老师见证人”工作证复印件  | 
    2  | 
   |
10  | 
    “员工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 
    2  | 
    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 正反两面  | 
   
11  | 
    “员工见证人”员工证复印件  | 
    2  | 
   
贷款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下载,具体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所有申请材料都必须用A4纸,其中个人的两种证件合用A4纸一张,若所持身份证为第二代身份证,则须复印正反面。申请材料按上表顺序整理成一份,然后用回行针固定。
五、材料报送时间
请以系为单位于3月6日前将员工贷款申请纸质材料交至员工资助与发展中心:滨海校区3121办公室,茶山校区7A126办公室,电子版《K1体育员工国家助学贷款登记表》(附件3)以系为单位发至邮箱:rjzzfzzx@163.com。计划将在4月中旬组织员工现场签定合同,面签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注意事项
在校生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银行如需公司出具证明才可办理续贷手续,可填写温州医科老员工源地助学贷款证明(附件4),以系为单位交员工资助与发展中心:滨海校区3121办公室,茶山校区7A126办公室盖章后返还,员工于暑假期间带回员工户籍所在地办理。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K1体育员工信用助学贷款信息表》
《老员工品行说明书》
《见证老师身份证明》
《家长还款承诺书》
附件2:各类表格填写模板
附件4: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本部、仁济)
员工资助与发展中心
2023年2月15日
附件: